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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自愿吗(聊天记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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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我强奸,并且能提取到我的精斑,聊天记录能证明女方自愿吗?

发生性关系了,女方报警说你强奸,光能提取到你的精斑不能证明是强奸的,你们在哪里发生关系的?有打斗的痕迹吗?她受伤了吗?还有聊天记录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了,如果记录里很明显看出是你情我愿,强奸就不成立了。

有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明,女方是不是可以要

您好,可以。但在合法性、关联性、客观性、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。

2012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规定,证据包括:(1)当事人的陈述;(2)书证;(3)物证;(4)视听资料;(5)电子数据;(6)证人证言;(7)鉴定意见;(8)勘验笔录。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。

2015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116条规定,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,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。

相对于传统形式的证据,比如物证、书证等,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,如软件故障、系统问题、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数据。可见,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,成为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并不容易,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,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:

(一) 合法性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8条规定: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”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。

因此,以非法拘禁、暴力、欺骗、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,而以偷拍、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,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,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。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,不属于偷拍、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
(二)客观性和关联性

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

因微信不是实名制,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,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。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,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:

1、对方当事人自认;

2、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;

3、网络实名、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;

4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。

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,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,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。

(三)微信证据的完整性

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,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,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,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
如能给出详细信息,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。

微信聊天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?

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通过社交软件作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,是具有法律效力的,例如当事人自愿作出的、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等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条 【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】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
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意思表示真实;

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
第一百三十五条 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】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,应当采用特定形式。

承诺的方式有哪几种

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,对于承诺的方式,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。但是,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,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:

(一)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,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。

一般来说,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,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。

(二)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。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,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。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,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。应当注意的是,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。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,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;而默示的方式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的,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,而且从其行为和表现来看,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。

和十七岁少女发生关系属于自愿有聊天记录属于自愿QQ有聊天记录属于违法么?

只要你没有强迫对方发生关系,而且双方都是自愿的,还有聊天记录为证,那么就不属于违法。当然作为男生,在发生关系前应该想清楚,是否真的爱这个女生,如果不爱,请别伤害,对彼此都负责任。。

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?力度大不大?

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,属于电子数据证据。至于证据力度,主要取决于聊天内容与涉及到的问题的关联度以及说明问题的程度。越能说明(证明)问题事实的,重要性越强。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原状不得修改。

一、证据的价值:

作为证据,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,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,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。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。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。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,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、证实事实。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、串联在一起使用,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。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,则没有证据价值。

二、《民诉法》规定的证据范围:

第六十三条:证据包括:
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
(二)书证;

(三)物证;

(四)视听资料;

(五)电子数据;

(六)证人证言;

(七)鉴定意见;

(八)勘验笔录。

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
假如和网友开房都是两箱情愿的,怎么保留证据证明女方是自愿的?防止被诬陷。

聊天记录吧,如果聊天记录他是同意跟你去的,这是最好的证据,况且房间里面没有打斗的痕迹,监控查到自愿跟你进房间的

如果前任拿转账记录告诈骗,有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明是主动自愿给的可以作为不构成诈骗证据吗?

当然可以证明。在自愿的情况下所给转入的资金。如果没有触及违法事情,这不算是诈骗。

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女方自愿吗

可以。但在合法性、关联性、客观性、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。

2012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规定,证据包括:(1)当事人的陈述;(2)书证;(3)物证;(4)视听资料;(5)电子数据;(6)证人证言;(7)鉴定意见;(8)勘验笔录。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

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。

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

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,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。

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。

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。

未经人民法院通知,证人不得出庭作证,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。

  • 评论列表:
  •  爱里全是难过〃1
     发布于 2022-05-30 06:43:24  回复该评论
  • 主要取决于聊天内容与涉及到的问题的关联度以及说明问题的程度。越能说明(证明)问题事实的,重要性越强。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原状不得修改。一、证据的价值:作为证据,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,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,与客
  •  余安辞慾
     发布于 2022-05-30 04:28:05  回复该评论
  • ;(5)电子数据;(6)证人证言;(7)鉴定意见;(8)勘验笔录。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。2015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116条规定,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
  •  边侣同尘
     发布于 2022-05-30 09:50:34  回复该评论
  • 电子数据的规定。相对于传统形式的证据,比如物证、书证等,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,如软件故障、系统问题、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数据。可见,微信聊天记
  •  断渊一镜
     发布于 2022-05-30 07:04:09  回复该评论
  • 院通知,证人不得出庭作证,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。
  •  辞眸蒗幽
     发布于 2022-05-30 05:56:00  回复该评论
  • 方自愿吗可以。但在合法性、关联性、客观性、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。2012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规定,证据包括:(1)当事人的陈述;(2)书证;(3)物证;(4)视听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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